罪状(362),是指对某种犯罪行为状况的描述。罪状包括:
(1)简单罪状(363):
在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罪名,而不具体叙述犯罪构成的行为特征。如刑法A232对罪状的描述——“故意杀人的,处……”。只有一个罪名。原因是众所周知,过多描述反而画蛇添足。
第232条(简单罪状之法例)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叙明罪状(364):
在条文中较为具体地叙述犯罪构成的特征。如刑法第122条对罪状的描述。
第122条(叙明罪状之法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引证罪状(365):
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如A119-2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第119条(引证罪状之法例)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省略了本法中本条前款罪状的内容,可引用其确定本罪的罪状(引证)],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空白罪状(366):
即在条文中指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如刑法A133交通肇事罪的罪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部分,刑法中无相应内容,故本法典关于该部分罪状内容为“空白”。【注意】区分“空白罪状”与“引证罪状”。“引证”乃引刑法其他条文为证之意。
第133条(空白罪状之法例)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法中没有(空白),得参照其他法律来确定部分罪状内容),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