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教材未介绍,不作要求)
罪名(367),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的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各国确定罪名的方式有二种。
(1)明示式
①标题明示式(368):分则条文以标题示范明罪名。如“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
我国未采这种方式,有的法律出版物中在法条前面印上罪名,这可不是法典本身就有的,而是出版者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自己添加上去的,以方便学习。
②定义明示式(369):即在条文中以定义形式载明罪名。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我国刑法有少量的罪名采这种方式。
这种情况还有:A385;还有为类罪下定义的,如A420
(2)包含式
包含式(370),是指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而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我国刑法此种方式占大部分)
刑法分则所涉罪种(371):现有451种罪[截止刑法修正案〈八〉(2011)],分别为:第1章12种罪;第2章47种罪;第3章108种罪;第4章42种罪;第5章13种罪;第6章125种罪;第7章23种罪;第8章13种罪;第9章37种罪;第10章31种罪。
修八新增9种罪名、变更1种罪名:(1)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1):(2)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0条第2款);(3)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1);(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1);(5)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6)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第244条第2款);(7)恶意欠薪罪(第276条之1);(8) 重大环境污染罪(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本罪);(9)食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第408条之1);(10)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第408条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