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13条【本罪存在死刑】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107条、第109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应用一下罪名记忆公式:本罪的主体无特殊要求,不表;没有什么管制法规,不要强行表述“违反国家禁止背叛自己的祖的法规”,否则会闹笑话;目的不是要件,不表;不存在过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问题,“故意”不表,故本罪只存在“方式方法+法益+行为”可表了。
[我们再比较一下该定义与刑法A102-1、A102-2的规定,我们发现,该定义就是将该条两款合在一起,后面加了个“行为”(“犯罪”都用“行为”来定义的,也就是说,犯罪就是犯罪行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