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主要指两个方面:
1. 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即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到什么时间效力终止。立法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规定,通常有两种:(1)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在民事规范的条文中单独列举一条说明该规范在公布后的具体时间才开始生效。民法典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2. 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民法对于其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新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也就是说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例外的情形下,民法也可以具有溯及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由于制定法律的机关不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也不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 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例如我国的驻外使馆、领馆,我国在境外的船舶、飞机等。
2. 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颁布的法规,只在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区不发生效力。
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即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即指民法对哪些人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 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都具有法律效力。
2. 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另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居住在外国的我国自然人,原则上适用居住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