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往往也会侵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是出资人权利滥用的行为,应当是在其合法享有的权利基础上进行的行为,如果不是基于出资人的权利,也不构成出资人权利滥用的行为。出资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一般的过错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注:谁滥用,谁连带;没有滥用的,不用连带)。为了实现实质正义,依据法定的条件和范围,要求该出资人直接向营利法人债权人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营利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以营利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为前提,其设立目的是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和营利法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