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关法条】
第289条【本罪的法律拟制】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重点罪种,全面掌握。可考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选择题、判断题之各种题型。
1.本罪定义: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记忆】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方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 对象(公私财物)+行为。
2.客观要件: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注释】“暴力”为最狭义的含义,刑法中的暴力的含义大致相同(参见000)。 “胁迫”应作限缩解释,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胁迫。若以当场立即实施毁损名誉等非暴力相胁迫而取得财物,不成立抢抢劫罪,而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可依体系解释即依上下文解释而出。采用酒精、药物使被害人麻醉、昏睡过去,取得其财物,是其显例。
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包括4种情形,都具有当场性:①从被害人处直接夺取;②迫使被害人交付;③乘被害人未注意取走;④被害人害怕弃财而逃。
3.主观要件:
必须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注释】法条中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要件规定,该要件为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可依当然解释而出——抢劫就是劫财,当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4.犯罪主体:
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该要件根据刑法总则A14、A17-2而来。
5.事后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A269)该刑法规定在理论上即称为事后抢劫。
事后抢劫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辨析】前一行为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不构成抢劫罪(×)。错误!由于抢劫罪无数额限制,数额较小虽不构成前三罪,也可转化为抢劫罪,此乃法律拟制。解释为法律拟制最为明显的情形,盗窃罪既遂后,对脏物已经完全非法占有,此后对脏物的处理为不可罚事后行为,但为窝藏赃物等当场使用暴力,与当场使用暴力等劫取财物还是有区别的,依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不构成的,故依抢劫罪处理乃法律拟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