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重情节】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本罪重点掌握。冒充的对象、骗取的利益可考选择题、罪名可考名词解释,本罪特征可考简答题。
1.本罪定义: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记忆】手段(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基本表现(罪名——招摇撞骗)+目的(谋取非法利益)+行为。
2.冒充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务。包括①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最基本的形式是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骗取利益:原则上不包括财产利益,但骗取少量的财产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使认为骗取的非法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也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之情形,原因是本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0年,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该种情形应定诈骗罪,否则会造成罪刑不均衡。
4.从重情节:冒充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理由是较之冒充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危害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