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460),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公共财物、收受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将贪污贿赂罪独立成章,贪污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之中,受贿罪规定在渎职罪之中。1997年刑法鉴于该类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不同于一般的侵犯财产犯罪和渎职犯罪,故将其独立成章。
贪污贿赂罪可分为两大类: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
[其中,隐瞒境外存款罪,与贪污贿赂有一定的关联(也影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放在本章中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