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382条【贪污罪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注释】罪名有明示式罪名和包含式罪名。明示式罪名又有标题明示式罪名和定义明示式罪名。我国刑法不采标题明示式罪名(即在刑法分则条文内容的前面列上罪名名称),但存在少量定义明示式罪名,例如本条贪污罪,A385-1受贿罪等。我国刑法大部分为包含式罪名(即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
【法律拟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注释】切记:A382-2中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虽然在主体上不太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但以贪污罪论处,说明属于法律拟制成立该罪。其他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中,没有这种特别规定的,其主体范围不得扩大到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他们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共犯】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3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累计计算】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