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注释】司法实践常常将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但已全部归还的,也适用无期徒刑,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没有在该罪仅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没有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层次;不得将数额巨大按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处理;数额特别巨大在情节严重以上的法定刑上处理。
【从重情节】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注释】刑法A273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其行为不是将特定款物挪归个人使用,而是挪作其他公用,违反的是专款专用的财经制度。如果将特定款物挪归个人使用,即成立本罪。(参见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