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解释】
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上述3类人员虽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注意应是从事公共管理职权公务工作人员,所以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国企管理公务的人员。
【知识要点】
渎职罪(466),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可分为三小类: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