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
第420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义】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450条【本章适用范围】(本章中军人的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451条【本章中战时的含义】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以战时论】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知识要点】
[本章为次要章节,但概述部分的有些知识点可考性较强。如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罪名考可名词解释,军人的范围可考多选题,战时的范围可考选择题。
1.军人违反职责罪(471),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注释〗本类罪的主体均为特殊主体——军人,行为表现都是违反职责,除此之外,本类罪的罪名定义仿佛由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套用而来。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本罪定义说: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第13条原文“危害社会”的具体化),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完全是第13条原文),是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不奇怪,刑法第13条之犯罪定义是所有犯罪的定义,刑法第420条则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之一大类罪的定义,两者有种属关系,应当一致。
2.军人范围(472):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军人,包括[A]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军事院校中具有军籍的学员(现在军校也扩招,有相当一部学员没有军籍,他们不是军人)和[B]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武警学院或学校中也有部分没有军籍的学员)以及[C]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D]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
〖注释〗解放军序列的人员有现役军官(戴军衔)、文职干部(不戴军衔)、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准军官),受中央军委的领导和指挥。武警序列的人员有现役警官(也戴军衔)、文职干部(不戴军衔)、士兵和有军籍学员(准警官),受中央军委和公安部双重领导——由于他们属于带武装的警察序列,平时主要执行国内公共安全保卫职责,故由公安部领导,但管理上为“部队”建制,征兵、退伍、训练都是军事化的,军队的《内务条例》、《队列条例》、《纪律条例》对其都是适用的,特殊情况下可执行军事任务,故也受中央军委领导。当然,解放军在特殊情况下也参与执行戒严任务(2004年修宪已将“戒严”改称为“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等内卫任务。
3.战时范围(473):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所称的“战时”,包括:[A]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B]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时,[C]部队遭敌突然袭击时。[D]部队执行戒严(进入紧急状态)任务时、[E]部队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
4.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罪种(474):(1)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2)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包括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军人叛逃罪、逃离部队罪、私放俘虏罪。(3)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包括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危害部队物质保障的犯罪,包括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5)侵犯部属、伤害军人、平民、俘虏利益的犯罪,包括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虐待俘虏罪。
〖注释〗这31种罪,粗略知道有这些罪,做选择题时判断得出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即可。实际上,根据罪名,也可大致猜得出来(例如下面一道真题,投降罪显然是军人所犯的一种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