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方案
(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为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 要,进一步改变法律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格比较单一的状况,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在全面总结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并经专家充分论证,在我 国设置并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二、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法律专业硕士与现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 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 工作。
三、法律专业硕士的招收对象主要是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鼓励具有不同学科、专业背景(主要是财经、外 语、理工类本科毕业生)的生源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对法律本科毕业和非法律本科毕业的学生,要分类制定培养方案,分班招生和培养。重视案例教学和法律实践。 对已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的在职生源,则应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和改善知识结构。
学位论文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其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重大疑难案例的解决方案或分析报告等。课程考试合格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四、为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职位(岗位)的任职资格或任职条件适当衔接起来,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或任职 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司法部已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 核合格者,即可获得律师资格。最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也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取得相应 的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此项工作授权学位办公室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报考条件
2010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人数的20%。
培养方案
培养方向: 培养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专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