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联考法硕-法制史名词解释一
1、制举:唐代科举制度之一种,即由皇帝特意下诏集某些知名人士的考试.考试料目、时间及场所均皇帝临时指定,由制举出身者,虽可得美官,但不受青睐。
2、租庸调法:是唐代前期的税收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凡受田农民应向国家负担租庸调。租是指丁男每年交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随乡土所产,丁男每年交纳绢、麻、布等若干;庸是丁男每年应服的劳役二十天,如不去服徭役,则可以折成绢、布代替。
3、三司:在明代地方行政机构中,省级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
4、市舶制度:唐朝对海外贸易颇为鼓励、开放。武则天时期在广州设置市舶使,是为首置专职外贸官。收取的法定市舶税有三种:一是“舶脚”,二是“抽分”,三是“收市”。这对促进外贸发展有积极意义。
5、“指挥”:是“批状指挥”的简称,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它是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公事发给下级官署的指令,主要用以指导下级官署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南宋秦桧专权,滥用指挥,指挥的法律地位提高,甚至与敕令并立。
6、洒法:宋代关于酒类的制酒曲、酿造、征收和专卖方面的法律。
7、过割赋税:是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要件之一。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8、谏院:宋代将唐代分属于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组成专门的机构,叫谏院。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官员任免等措施提出意见。与御史台合称“台谏”。
9、引交法:是宋代茶叶专卖法的一种。即赋予购买“交引”的茶商以茶叶专卖商地位的制度。茶商购买交引,取得茶叶专卖权,便可凭交引到指定地点提取茶叶进行贩卖。交引是官府发给茶商的提货单,也是专卖许可证。交引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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