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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联考法硕-法制史名词解释二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时间:2014-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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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在职联考备考已经开始,为方便考生查找学习资料,本网站整理了在职联考法硕——法制史(隋唐五代元明清)名词解释二,仅供考生参考。
  1、唐六典:是系统地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唐玄宗开元年间以《周祀》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编订,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它对后世行政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常赦所不原:中国古代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十恶”及其他一定范围的重大犯罪,在遇有大赦的情况下也不能得到原宥。
  3、死刑复奏制:是唐律规定的核准死刑的特殊程序。依唐律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在对死罪囚犯执行死刑前,还要再次、三次地奏报皇帝考虑,得到许可,才能执行。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官员要判重刑。这项制度体现了唐朝注重人命、审慎执法的指导思想。
  4、《宋刑统》:是宋朝的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全称为建隆《重详定刑统》,共十二篇,与现存《唐律疏议》几乎完全一样。“条法事类”: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将相同性质的敕、令、格、式分别编纂在一起的法规大全。
  5、“申明”: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法律解释。
  6、盐法:宋代关于食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的法律。宋代实行食盐专卖,故亦称食盐专卖法。
  7、糊名考校法:是宋代为防止考官作弊,在科举考试中创立的一种考试方法。即把考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以防徇私。
  8、差遣制:宋代官制有官、职、差遣之别,史称“差遣制”。官名只用来表示官位和俸禄的高低,称为“官”、“职”,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掌握,称为“差遣”。 其要旨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以适应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
  9、贴射法:是宋代茶叶专卖法的一种。是茶商向官府贴纳官买官卖应得的净利后,官府发给贴纳凭证,茶商持凭证直接向园户购茶贩茶的办法。贴射法保障了官府应得的茶利,又减少了官府买卖茶叶所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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