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联考法硕-法制史名词解释四
1、口分田:唐代按均田法令规定计口所授之田.凡男丁年十八岁以上每人授八十亩.只许种植谷物,类似北魏的“露田”,口分田一般不得买卖,所有人死后由国家收回。
2、“三司推事”:是一种会审制度。唐朝重视审慎执法,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此即“三司推事”。较次要的,或外地发生的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的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小三司”。
3、互市:唐朝外贸纳入正轨,出于国防及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于陆上贸易限制相当严格。法律只许在官府监督下的互市,即在边境定点设置若干互市监官职,使中外商人在其监控下进行以物易物的互市,禁止中外商人其他方式的贸易,违者处刑。
4、编敕:又称“宣敕”,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宋代“编敕”是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后来对编敕进行刑法化,《咸平编敕》成为一部新刑法。在刑事审判中,编敕地位高于《刑统》。
5、陵迟:是用脔割肢解等办法使受刑人缓慢死去的酷刑。陵迟始见于五代,南宋时成为法定的第一等死刑。
6、审刑院:是宋代新创的中央司法机关,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权。其职掌原均属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7、差遣制:宋代官制有官、职、差遣之别,史称“差遣制”。官名只用来表示官位和俸禄的高低,称为“官”、“职”,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掌握,称为“差遣”。 其要旨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以适应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
8、官卖法:这是宋代经济立法的内容,是指酒类由官府酿造和销售的制度.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97年)二年开始实施,在各州州城设立“酒务”,专门负责酿造发卖官酒。
9、登闻鼓院:简称鼓院,是宋初管理登闻鼓的机关,是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三个法定机关之一,专门受理诣阙投诉者的上诉状。凡欲向皇帝报告公私利害、朝政缺失、理雪冤案等事,都可经登闻鼓院进状上闻,登闻鼓院不接收的,再向登闻检院进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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