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有三个特点:保密性,称谓独特性,效力优先性。
保密性
为什么军事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界对此认识不尽一致。有的认为是“由于军事斗争的残酷性和对抗性”所决定的;有的认为是“由于武装力量是一个特殊的集团,由于国内国际斗争的需要”所决定的;有的则认为“是由军事法所保护的‘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重要性所决定的。
相关老师认为,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都应当是公开的。公开包括两大环节:一是公开发布;二是公开刊登。凡是不具备上述两大环节的,不能称之为法的公开。从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国家非军事机关制定的军事法律规范都应当公开。根据《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的有关规定,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原则上也应当公开。但是,对于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则应当不公开。
称谓独特性
有学者认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文件多以‘条令’称谓条令是以命令形式发布的军事法规文件的名称,是军事法所独有的称谓,一般的法律法规文件没有这种名称
而读研网老师认为:参考多条法律可以知道,条令”不是军事法规名称的“专利”,不宜将“条令”称谓作为军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独有称谓来看待,更不宜将条令是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所独有的称谓作为军事法的一个特征来看待。
效力优先性
读研网老师认为,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效力优先性也是相对而言的。首先,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划分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于一般法来说,才存在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特定的地域和特定的时间有效的特别法。因此,相对于一般法而言,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才是特别法。而且,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也并不是唯一的特别法,还存在着军事法以外的其他特别法。
以上就是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特点分析,如果有想报考军事法学的小伙伴们,更多的相关信息请在网站上咨询我们的专业老师,详情请关注在职研究生考试信息关注在职研究生考试网(www.duy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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