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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在职研究生哪些行为涉嫌论文造假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时间:2017-11-03 15: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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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由于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造假风波不断,各种造假新闻层出不穷,严重影响我国学术界形象。为了解决这一现象的发生,我国于2013年1月1日出台了最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那么,在职研究生哪些行为涉嫌论文造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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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被发现造假,将被撤销其学位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除此之外,相关单位还会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此可见在职研究生论文造假后果很严重。

  1、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2、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3、伪造数据的。

  4、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毕业论文造假,对指导教师、招生院校有哪些处分呢?

  (1)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2)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

  (3)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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