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在职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其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的同等学力(学习能力的力),不涉及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在职研究生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博士学历。 同时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上做出成绩。申请人应在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①学士学位证书; ②最后学历证明; ③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④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学位授予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资格的申请人,按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包括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以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申请人应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在四年内未通过上述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应在全部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半年内公开进行,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在教学、科研、专门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在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①硕士学位证书; ②最后学历证明; ③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④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⑥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学位授予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已经确定具有资格的申请人,按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包括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以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博士论文答辩应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指定博士指导教师对申请人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想改变现有人生规划、职业蓝图及对未来展望着,是非常有用之。如不想改变本有生活格局者,确实没有多大意义。播散智慧的在职研究生,一定能收获成功的人生。在职研究生就是你需要的最好的助手,我们在这里等着你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