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适应山东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硕士生导师根据学位点建设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招生培养工作需要通过遴选产生,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条遴选和聘任硕士生导师必须坚持思想与业务全面考察,既要突出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更要注重职业道德和思想修养。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按不同条件分别遴选。
第四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拥有根据学科、学位点建设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遴选导师的自主权。硕士生导师首次遴选以及期满续聘审核工作均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的名单报学校备案。
第五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坚持标准,统筹规划,择优选聘。
第二章 首次遴选基本条件
第六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以立德树人为己任,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年龄不超过56周岁,身体健康,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硕士生。
第八条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首次遴选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2、主持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课题)或者横向课题(人文社科不低于5万元,理工科不低于20万元)。
3、发表论文要求须达到学校关于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申报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选聘校外兼职人员。
第十条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首次遴选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课题)。
2、在同本专业学位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有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高水平理论或实践性成果。
第十一条专业学位硕士生兼职导师(校外人员,第一导师),首次遴选条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处级行政职务人员,在与本专业学位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有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理论或实践性成果。不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但是中级职称者,还需有市(厅)级行业称号。
(2)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课题),在同本专业学位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有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理论或实践性成果。
第十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生合作导师(校外人员,第二导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第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本专业特点,根据学位点建设及人才培养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凡因学校学位点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工作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导师聘任问题,经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主席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主席审批同意后,可按直接备案。
第十四条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类别)的方向带头人,可直接聘为硕士生导师。
第三章 首次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工作程序如下:
1、个人自愿申请,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申请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交表格所填内容的支撑证明材料,由所在学位点初审,初审通过者经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到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根据遴选条件、学位点的推荐意见和本单位学科学位点建设及人才培养需要,对申请人的师德风貌、学术水平、申报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以上方为通过。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及其简况表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新遴选硕士生导师名单及其简况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校学位办每年五月份集中受理硕士生导师的备案工作。
第四章 续聘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对硕士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聘任资格满三年有效期后,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到期的硕士生导师进行续聘审核。续聘条件如下: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以立德树人为己任,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年龄要求离退休时间至少满三年,身体健康,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硕士生。
3、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续聘需达到以下科研要求:
(1)近三年承担有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经费充足。承担的研究课题指:国家级课题前五位、省部级课题前三位、厅局级课题前二位(以上均不含自筹经费课题),或者主持横向课题(人文社科不低于5万元,理工科不低于20万元)。
(2)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人文社科类发表C类论文2篇,或B类及以上论文1篇,或C类论文1篇且出版著作1部(或公开发表作品1部,或作品入选省级及以上正式展览,或获得国家级奖项1项);理工科类发表SCI、EI论文2篇,或SCI二区论文1篇,或SCI、EI论文1篇且出版著作1部(或专利1项)。
如达不到(1)所列科研要求,则(2)所列科研要求须加倍。
4、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含兼职导师)续聘科研要求:
近三年在同本专业学位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至少有1项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高水平理论或实践性成果。
5、专业学位硕士生合作导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近三年导师的合作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八条续聘程序同首次遴选程序。
第十九条达不到续聘条件的硕士生导师,不可以再指导新的硕士生。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条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位点指导硕士生。对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如本人自愿、学位点发展需要,且科研成果支撑,通过遴选可以在两个同类型学位点同时指导硕士生。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可兼任。兼职硕士生导师只能在一个学位点指导硕士生。
第二十一条硕士生导师在落实培养指导任务后,须遵守《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专业实际,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遴选、续聘条件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校学位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导师遴选工作实施监督,对于存在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遴选结果,不予备案或撤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分类目录参照学校社科部门制定的分类标准。
第二十五条硕士生导师资格自备案之日起,聘期三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硕士生导师遴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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