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地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本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