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答: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经学位授予单位对其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并经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按一定程序批准,可以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问:实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何法律根据
答: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99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一步发布《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知,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有关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均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