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庆师范大学实际,制定本《安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毕业与结业篇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再次申请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要求的全部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研究生提前毕业除符合规定的毕业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均为85分以上;
(二)申请答辩前,以“安庆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1篇;
(三)学位论文外审专家评价均为优秀,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秀;
(四)申请提前毕业时间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6个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通过时间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12个月;
(五)提前毕业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的,颁发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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