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庆师范大学实际,制定本《安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学业证书管理篇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将联系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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