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4日下午,2019—2020学年春季学期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司法前沿》课程第六讲在腾讯会议平台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以《我国检察侦查制度新论》为主题进行专题授课。
首先,侯亚辉厅长介绍了各国检察机关侦查不同模式,包括检主警辅侦查模式、检警同为侦查主体模式、检察官不承担侦查责任模式。侯厅长将检察机关侦查制度特点归纳总结为四个方面——检察机关承担部分案件侦查,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特定案件,检察官对侦查具有指导监督作用,检察官不普遍承担事务行政性调查工作。
其次,侯厅长对比分析了监察体制改革前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和重新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意义。改革前的侦查范围涵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重新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有利于提高反腐败整体效能,优化办案资源配置,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发挥检察机关诉讼独特作用,健全完善国家监察外部配套作用。
随后,侯厅长谈到了直接立案侦查制度和特点以及机动侦查制度的修改和特点。关于直接立案侦查制度及特点,他总结为五个方面:犯罪主体的有限性、犯罪节点的诉讼性、犯罪行为的职权性、犯罪客体的侵权性、犯罪发现的监督性;机动侦查制度修改后具有如下三方面特点:属于立案监督的具体方式,只能针对个别特殊案件,必须经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
最后,侯厅长谈到了检察侦查权行使的相关制度,包括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制度、检察机关对外线索移送制度、检察与监察机关互涉案件的处理以及检察与公安机关互涉案件的处理。
《司法前沿》网络授课第六讲圆满结束。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