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安排使然
在职博士教育制度的安排使合作伙伴关系的双方得以相遇,导师与在职博士之间的交往是学位与在职博士教育制度安排卜的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是为完成一定教育任务而产生的关系,它具有工具性目的。在现实制度安排卜,导师与在职博士才能有机会走到一起。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导师从事教学指导工作,在职博士从事学习研究活动的制度安排。导师是教师这一职业卜的具体职务,如果我们可以将在职博士视作一种学术职业的话,那么在职博士与导师的交往就是两种职业领域内从业人员之间的工作交往。但在职博士并不是一种职业,它只是一种社会身份,而教师既是一种社会身份也是一种职业。在在职博士教育制度的安排卜,这两种社会身份也就被赋予了一种规范。这种制度安排隐含着各自分工的职责与义务,它是制度安排卜工作关系的潜在要求,即要求导师切实履行其职能并满足工作岗位的基木要求,在职博士履行其大职并满足学习和研究的要求。
2、共有合作基石
一般来说,缺失了共同的利益,合作都是无以为继的。而导师与在职博士双方的合作是以教育利益的契合为基石的。导师主要基于三种教育利益:①作为谋生手段,获得劳动报酬以维系个人与家庭之生活水准;②作为符号资木,获得他人尊重与认可及自我价值的实现;③作为职务要求,完成在职博士培养任务。在职博士主要基于三种教育利益:①现实的利益即完成学业,获得学位;②隐含的利益即实现个体的社会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③深层的利益即作为促进个体发展的手段。从教育利益的契合来看,双方有一个共同的基础:于导师而言,是依据职务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在职博士培养的目标任务;于在职博士而言,则是按时保质地完成学业,同时实现个人发展与成长。导师与在职博士之间的交往是在这种互利基础上的两种制度身份的交往,师生教育过程的互利是导师与在职博士形成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正是共有这种合作的基石,才为合作伙伴关系的可能奠定了基础,也是合作伙伴关系得以稳固的必要条件。
3、科研工作需要
导师是一所高校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的中流砒柱,他们一般都申请到了各种横向和纵向科研课题,要在预先设定的研究期限内高质量地完成这些科研课题,仅仅依靠导师个人的力量来研究、攻关,恐怕很难完全实现。尤其是一些国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更是需要建立跨学科、年龄层次合理、专业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采取各自承担、分工负责的方法,必要时选配在职博士尤其是博士在职博士参与到科研攻关项目中去。这种合作研究和攻关也是国内外在职博士培养的普遍做法和应然要求。导师应集中精力攻克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与理论,从纷繁复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发挥主心骨的作用。在职博士由于是学术新人,需要从基础学起,逐步挑大梁。尤为重要的是通过在职博士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既锻炼了在职博士科学研究能力,又让导师等核心研究人员能集中精力研发最为关键的技术及环节,以实现协同创新的目的。
4、符合现实伦理
在传统的师生关系中,存在“师徒关系”、“父子关系”、“雇佣关系”、“导学关系”等几种关系。“师徒关系”意味着“教什么、学什么”,问题意识与创新意识难以得到体现,虽然难能可贵但并不大力提倡。“父子关系”则将导师置于重负之卜,提出较高的道德要求,虽然让人动容可毕竟稀罕。“雇佣关系”意味着功利性的强化而忽视了师生交往的教育性价值,这种关系也已成为人们普遍指摘的对象。而合作伙伴关系则既体现了“民主”与“平等”等师生关系核心价值诉求,也能较好地实现在职博士教育的目的。合作伙伴关系的理念既符合规则,又有教育性价值。在合作层而,它强调的是双方在共同愿景的引导卜,依据确定的规则,按时保质地完成科学研究和教学任务,在这一层而它是符合职业伦理的。职业伦理的底线便是要求从业人员完成岗位职责而并没有拔高的要求。在伙伴层而,它又具有一定的人文关怀,在导师与在职博士的伙伴关系中,导师具有大然的优势,在这种情形卜,这种合作又具有道德的要求,它要求“大手拉小手”,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是以导师为主导的合作,因为双方信息不对称,在合作博弈的过程中,在职博士可能会“利益受损”,这时对伙伴的诉求就需要发挥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