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班沈德涛
在我国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即将颁布实施之际,认真学好本门课程对于了解新旧两部民法总则的差异以及修订的目的、意义,无疑将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孔子曰,温故而知新。我们只有更多了解目前已实行多年的民法总则,才能清晰认识到新的民法总则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进而分析如此修订为什么说是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反映了时代的要求?从而在法律层面上感受到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与进步。
比如说,现行民法总则中只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民事主体,显然已无法涵盖或准备准确表达当前社会中已大量存在的非自然人和法人的为数众多新型主体,如寺院、律师事务所、社团组织等。新民法总则第二条中,新增了“非法人组织”这一民事主体就充分适应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涌现的各类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要求,从而在概念表达上明确了上述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更加精准地界定出该类主体在从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再比如说,新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周岁调整为8周岁。结合现阶段我国国力的发展来看——优生优育已全面普及和营养水平已全面提高,儿童发育普遍良好,8周岁儿童的心智已经相当成熟,让他们在智力所及的范围内充分地更多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对于保障其自身的权益无疑更加有利。
限于课时的限制,太多的知识点无法展开来讲,所以,我们要充分了解并掌握民法总则这门课程,仅凭12个课时的讲座无疑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但在12个课时的讲解过程中,仍能感受到朱教授深厚的理论功底以及娴熟的授业技艺。他能够抓住讲解的重点,合理分配每个专题的讲解时间,既让我感受到了民法理论的博大精深,也让我窥一斑而知全貌,感慨我国民法已自成体系并越发完善。
身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很庆幸能被授课教师带入到民法法律的学术殿堂,通过这堂课,我哪怕只是对一个概念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重新的认识,也能满足于因感受到法律的魔力和魅力而沾沾自喜。所以,由衷感谢授课教师为我撕开了民法的一角,由此让我得已领略到民法总则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