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合理配置教学与科研资源,加强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管理,发挥大学学术影响力,更好地服务社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华东师范大学实际情况,开办非学历教育。
由华东师范大学校内各单位举办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适用本办法,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华东师范大学名义举办、合办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由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统一归口管理,校内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管理。
一、办学资格
校内具备教学管理能力的学部、院、系、所、中心等实体单位,经过批准可以单独或与外单位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以下简称“办学单位”)
校内不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以及学校投资的各类经营性公司或企业,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学校名义面向社会组织非学历教育项目。
二、项目申报与审批
所有非学历教育项目须提前一周提交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系统申报,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项目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实施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一律视作违规。
提请审批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由办学单位提供该项目的举办时间、师资配备、教学地点与场所、课程方案等,经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与境外合作、合资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须经国际交流处审核。
教育部或上海市教委下达的、或经学校单独批示的指令性项目需提交相关文件、培训方案、学员名单等作为备案资料存档,经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核准后,方可实施。
审核通过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在学校的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招生管理
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简章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授课时间及地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颁证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学员。
需发布广告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广告内容须经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审核后方能公开使用。公开使用的广告内容须与送审样稿内容一致。
招生过程中严格禁止以下行为:(1)以虚假言词或模糊性、误导性语言进行招生宣传;(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诋毁竞争同行;(3)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承诺以一定报酬委托他人招生;(4)开具不规范收费票据;(5)向学员收取未在招生简章上明示的费用;(6)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或校门内外两侧人行道上设置招生点、悬挂招生横幅、张贴招生简章;(7)其他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四、收费管理
非学历教育项目按标准收费,华东师范大学根据国家规定开具统一票据。
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经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审核后,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报市相关部门备案。收费标准一旦审核后,不得擅自更改。
五、教学管理
办学单位应重视教学管理,建立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选派有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负责人和班主任,明确职责。学习期限在一学年及以上的,学员名册须报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和保卫处备案。
办学单位实施非学历教育项目所聘请的任课教师须具备相应等级的教师资格或其它职业资格。
凡经批准实施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按计划正常开班。因特殊因素无法正常实施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单位应在开班前一周向继续教育统筹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已经开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终止。
未经学校批准,非学历教育不得以学校名义在校外设立培训点。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校内教室、机房、研讨室、会议场所等出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学历教育活动,属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证书管理
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另有规定的除外)。办学单位自制的证书(证明),学校一律不予承认。中外合作办学证书发放按相关协议办理。
项目结束后,办学单位须提交学员名册和成绩汇总表,经核准后予以发放结业证书。结业证书须加盖“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专用章”方为有效。
非学历教育的证书费用一律列入项目成本,不得向学员另外收取。
非学历教育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
七、财务与资产管理
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收入按《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由办学单位另行申报,经核准后执行。
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实行网上申报结算。结算时应填写《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结算表》,办学单位凭结算表到财务处结算,一项一表分列结算。
以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使用权归办学单位;固定资产购买、使用及处置办法按学校的专项规定执行。
办学过程中需使用学校教学科研资源的,办学单位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有偿使用。
办学单位应依法认真建立健全财务档案。
八、对外项目合作
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校外合作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办学资质的单位。不得与个人或非法人单位合作办学。
对外项目合作要坚持学校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办学权和教学权。
对外项目合作必须签订“非学历教育合作协议”或“非学历教育委托协议”。合作/委托协议须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加盖“华东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专用章”。
九、监督与奖惩
学校除不定期对所有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督查外,每年还将对实施非学历教育活动的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学校将对在非学历教育活动中管理规范、质量优秀的办学单位给予表彰。对有违法或违规行为、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办学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从事非学历教育活动的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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