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精神,不断完善我国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建立适应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有机衔接,更好地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特制定《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现将三个培养方案印发给你们,同时废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9〕36号)中的相关内容。
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按照通知精神,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加强师资队伍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