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绿色发展的理念。我国环境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污染。其中,资源使用费过低、资源浪费违法成本低是造成浪费的一大诱因。除加强制度建设外,民事主体特别是企业自觉节约使用资源同样重要。事实上,生态环境为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权利滥用,理应进一步为民法所禁止。
二是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界线,由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修定为八周岁。
立法涉及对未成年人是完全监护还是部分监护,年龄界限规定过低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充分监护,规定过高不利于未成年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实践证明,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界限随着时代发展已显得偏高。事实上,八九岁的小学生一般是小学三四年级学生,已经可以独立进行一些与学习、生活相关的民事活动;而六七岁孩子,刚接受小学教育不久,独立行为能力过低的,主要应靠监护人监护和学校更细微、严格地管理。
由此可知,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者纯获利益的活动,超出其年龄、智力水平的民事活动则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三是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回应老龄化社会突出的社会问题。
民法通则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制度,同时涉及精神障碍者的监护。针对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实际,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可以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近亲属或者其他自然人、社会组织签订协议,约定其丧失完全行为能力时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依约定履行监护职责。成年监护的实质是老年监护,当然也涉及非老年的特殊情况。它总体上体现了立法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老年人可通过此协议确定监护内容,包括对其进行全权监护还是仅就医疗、财产经营或者管理及其他某些方面的部分监护。成年监护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但绝不是等价有偿的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对老年人友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所以这就造成了现在在职人员报考法学专业硕士,随着国家法治的建设,这方面的人才也是比较缺少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到我们官网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