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任务及要求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2014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招生单位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不得超比例录取。
各招生单位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时,要根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实际需求,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且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应对西藏、新疆及四省藏区籍学生,招生单位在招生录取中予以倾斜。
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学生毕业后,必须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不得违约。
二、资格审查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对拟同意报考的考生名单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疑问者方可发放考生登记表。各招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报考考生的政审工作。
三、报名考试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的报名、考试等工作,按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要求进行。报考该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该计划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四、复试、调剂及录取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需求规划制订。各招生单位要认真执行教育部相关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考生,依照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数和民族比例进行差额复试,择优录取。不得将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录取为骨干计划研究生,也不得将报考骨干计划的考生录取为普通研究生。本单位合格生源不足的,可调剂录取报考其他招生单位骨干计划的合格考生。对西藏、新疆及四省藏区等地区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报考理工科类和少数民族语言类考生给予适当倾斜。招生计划数少于10人的,不得招收汉族考生。博士研究生录取向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经我部审核后方可录取。
五、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及监督管理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民族等信息。拟录取名单要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单位的招生简章、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名单均要向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度管理机构备案。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的监督管理。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招生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六、学制及收费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的学制原则上按各招生单位专业要求执行。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达到录取院校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录取要求的考生,可免除一年基础强化培训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博士研究生直接进入高校(科研院所)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国家及招生单位相关规定缴纳。各招生单位和基础培训学校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奖励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七、其他要求
其他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原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关于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教民〔2005〕1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民〔2010〕11号)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招生单位进一步深入做好生源组织的宣传、咨询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