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这几年的在职研究生大热,小编注意到,《意见》中首次提出,“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第一主体的职责”。这意味着,在多元主体责任中,学校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第一责任人。
“过去30年中,我们虽然也有各种评估、抽查,但是学校尚未形成一种高度自律的质量文化和质量保障体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调研中发现,学校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核心作用,形成一种提高质量的内生动力和高度质量自律意识,是各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共同规律,也是高水平研究生教育的共同特征。
新颁布的《意见》明确提出,“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以研究生培养单位为重心,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将质量控制的重心下移到学位授予单位”。
该负责人指出,要发挥主体作用,“学位授予单位首先需要制定自己的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标准”。去年底,国家已经发布的110个一级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这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基本要求,也是合格标准。“各高校应以此为基础,制定体现其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特色的、更高水平的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其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特别是“定期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突出自我评估的诊断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高校在发挥学术组织和导师作用、增强导师质量意识,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质量信息公开和培育质量文化等方面,着力构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举措。
记者注意到,在外部质量监督体系的设计上,重心下移的原则也得到了贯彻。《意见》指出,依据《学位条例》和《高等教育法》,我国将开展每6年一轮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其中前5年均为学校自我评估,最后1年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抽评,重点也是看学校自我评估的结果是否与学校自身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相符合。
这样一来,不再把很小的一个学校拿来和北大、清华比,而是学校自己和自己比,给在职研究生学校提供了发展空间。评估不再一刀切,有利于学校的特色发展,政府和学校的关系就理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