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了解到,从2003年开始同等学力申硕考试加大了惩罚力度,列出了21条作弊和违纪认定,首次规定,违反者最长可停考三年。
这些“禁区”包括: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考试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等,一共有21条。考生违反其中之一的,将根据考试类别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宣布考试无效或宣布考试无效并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而且申硕考试监考人在全国各考区互派巡考员,不得用本考区人员做巡考员。为了避免往年出现的考卷收到与否和考生参加考试与否的“官司”,考生和监考人员共同确认收齐试卷后,监考员才在准考证上签字,考生方得离开考场,否则将视为考生未参加考试。
同时根据某省公布的《决定》原文,本次修改可谓是大刀阔斧,与教育部在2004年5月发布的老《办法》相比有多达15处的改动。最引人注目的是,“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获得加分资格”被首次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此外,《决定》更将考生和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都相应做了细化规定,按照“违纪”和“作弊”两类进行定性。
另外《决定》也保留了受罚学生的申诉权利,“受到停考处理的考生,可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如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办法》要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该记录中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通过以上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同等学力处罚的相关政策,你现在是不是觉得更加要好好把心思放在学习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