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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考点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时间:2018-02-23 10: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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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5月同等学力申硕的比较受在职人员的青睐。同等学力申硕涉及的专业比较广泛,能够满足很多在职人员的欢迎。其中报考法学专业的在职人员也比较多,以下是2018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考点部分内容。

  2018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考点(一)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 7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照规定的罪高刑为 3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该条是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第四章 犯罪与刑事责任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的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是介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体现在: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适用的现实可能性,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势。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不同体现在: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法律关系,刑罚则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比较抽象的否定评价,刑罚则是国家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具体制裁措施;刑事责任的后果主要是适用刑罚,单适用刑罚并非刑事责任后果唯一体现刑事,除了定罪判刑外,免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等,都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 犯罪主体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三个方面: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的丧失或损害。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管方面是人的心理态度,以行为的危害结果为内容。在外延上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相同之处: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之处: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即可以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可以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上,而只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要求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能成立。

  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包括的情况4) :

  (1)误将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2)误将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的类型、处罚原则: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其时空范围起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实行未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至于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前。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实行行为终了以后,出于本意而以积极的行为阻止了既遂之犯罪结果的发生。按照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章 共同犯罪

  《刑法》第 97 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题中的首要分子概念中仅说出了在共同犯罪里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说法不全面,应还包括聚众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此处还应该注意,聚众犯罪不等于共同犯罪。有的聚众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的。

  犯罪集团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复杂共犯: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黑社会性质的特征: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间接正犯: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2018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考点(二)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里所说的禹刑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与刑罚。

  西周五刑:即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古代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既是刻入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圜土:夏代的监狱称。

  汤刑:《左传》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里所说的“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汤刑”也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商代习惯法占很大比重,另外国王发布的命、诰、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法律指导思想:西周时期主张以德配天、明德慎刑,西汉中期以后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周公制礼:周公是西周初年重要政治家姬旦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史称周公制礼。

  吕刑:周穆王时,为革新政治,命令吕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吕刑又称甫刑。

  西周礼刑关系的主要内容: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圜土之制:始于西周,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

  嘉石之制:是中国劳役刑的开端,就是将那些轻微犯罪的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之上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进行一段劳役后释放。

  西周赎刑:一般适用于疑案,即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方法。

  流刑:也是西周刑罚一种,主要适用于少数上层贵族。

  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眚是过失,非眚是故意;惟终是惯犯,非终是偶犯);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

  三刺:“三刺”也是中国古代法制(西周时期)的一项重要司法程序。举凡重大疑难案件,都要经过这个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凡是重大疑难案件,首先要交给群臣讨论,群臣讨论后尚不能决定,再交给群吏讨论,若还不能决定,就交给所有国人讨论。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再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西周借贷契约采用:一种称为“质剂”,是买卖关系的,其中质是买卖奴隶、牛马,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

  一种称为“博别”,是借贷关系的。

  西周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所谓“三不去”,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西周司法官员:中央主要大司寇;地方司法官员为设乡士、遂士等。

  民事刑事案件的区分: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西周五听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在西周,判决书叫成劾。当众宣读判决成为读鞫,要求重新审理成为乞鞫。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成为竹刑。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史称铸刑鼎。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1、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4、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为战国及战国以后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2018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考点(三)

  法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的成文法基础上制定的。法经共分盗、贼、囚、捕、杂、具法六篇。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依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具体包括重视法律制定宣传、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秦代法制特征:

  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依法为本,严刑峻法;

  同一法律令,注重法律宣传。

  秦代主要法律形式:律、制与诏(秦代皇帝的命令称为制与诏,“制”是口头命令,“诏”是书面命令)、程(劳动定额)、课(工作人员考核)、式(工作程序、公文程式)、法律答问(各级官吏法律解释)、廷行事(比照判案的成例)。

  秦代刑罚:死刑有绞刑、枭首、腰斩、磔、车裂、戮、弃市、族刑、具五刑;

  身体刑有黥刑、劓刑、斩左趾、宫刑、髡刑、耐刑、笞刑;

  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流刑有迁、谪、逐;

  财产刑主要是貲刑;

  身份刑有夺爵、废、收、籍门。

  秦代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以身高判断行为人是否成年以及是否应该给予刑罚处罚;

  以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构成犯罪的要素;

  按照犯罪后果量刑;

  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累犯加重处罚。

  秦朝廷尉是皇帝之下最高司法官。

  诉讼提起有两种方式:

  自诉和官纠;

  犯罪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爰书是记录司法活动的文书。

  监察制度发端于秦代,中央设御史府;

  长官为御史大夫。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而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以上就是关于2018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考点的简单介绍,更多信息请浏览读研网(www.duyan.com.cn),如果学员还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在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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