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对已有的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对应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要求,决定对已有的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对应调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原则与要求
1.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按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关系表》(附件1)进行,以一对一、多对一的方式对应调整为相应的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权点。
2. 对存在多个对应关系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可根据自身主要办学方向和特色,选择一个专业学位类别进行对应调整。
3. 对工业工程、项目管理、物流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如本单位已有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归并到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如本单位没有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可对应调整为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4. 2018年批准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根据申报时的领域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关系表》,自主选择一个专业学位类别进行对应调整。
二、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原则与要求
1.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必须保证质量,坚持标准,按照《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关系表》(附件2)进行,可根据本单位学科水平和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对应调整为一个或多个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
2. 申请对应调整的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必须达到相应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附件7)。
3. 2018年批准的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根据申报时的领域和《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关系表》进行对应调整。
三、工作程序
1. 学位授予单位按属地原则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对应调整申请,军队学位授予单位向军队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材料包括单位公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申请书》(附件3)《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申请书》(附件4)《单位对应调整申请汇总表》(附件5)。要保证材料真实,各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点的人员不得重复。所有材料不得涉密。
2.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核查,将符合要求的申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材料包括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公函、《省级对应调整申请汇总表》(附件6)、各单位申请原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送。
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报送的申请进行核查,并组织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评议。
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议意见形成对应调整建议,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应调整工作,增强规矩意识,强化纪律要求。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对应调整的申请资格。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在材料核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