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7)关于改派和放弃读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关于退学学生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2003)关于改派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申请:(一)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
(二)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
(三)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的。
四、《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2005)关于放弃读研的相关规定
专插本已被录取、获免试推荐资格和已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就业方案编制完成后提出不再读的,应回生源地就业,不再签发报到证。
五、结业生在未取得毕业资格前没有派遣资格,不能打印相应学历的报到证。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申请就业派遣,打印报到证,过期不能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