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财科教〔2016〕2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浙江大学研究生奖助制度,强化资助育人功能,浙江大学设立“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简称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奖学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面向2016年12月1日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浙江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负责设置,经费来源由学校预算、招生学院(系)按1:1配套共同构成。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参评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没有违反校纪校规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没有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形。
第五条参评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理论创新、创新创业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发明专利申请和创新实践竞赛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三)在专业领域取得其它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实践成果。
第六条非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优先参评。
第七条奖学金的标准及名额:
(一)“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一等奖:奖励金额5000元/人,获奖比例不超过该学年可参评人数的5%。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二等奖:奖励金额2000元/人,获奖比例不超过该学年可参评人数的10%。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奖学金评审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研究生院负责制订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方案以及核定和公布最终获奖名单。招生学院(系)负责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定程序严格遵循“学生申请、院系评审、研究生院核定”程序进行。学院(系)、研究生院的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系)公示期间提出申诉,有关学院(系)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对学院(系)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院进行调查和裁定。
第十二条奖学金获评者获得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三条对查实不符合评奖条件、违反评奖要求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学金荣誉的,学校将取消其年度参评资格或者撤销已获得的荣誉证书、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直至取消该名学生在读期间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新入学的研究生和在延长修业年限(简称延期)的研究生均不纳入本学年奖学金评选。
第十五条奖学金参评所使用的成果及成绩,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单位,时间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度8月31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