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方案
一、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创新金融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金融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金融硕士专业学位。
二、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Finance”,简称MF。
三、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充分了解金融理论与实务,系统掌握投融资管理技能、金融交易技术与操作、金融产品设计与定价、财务分析、金融风险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很强的解决金融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金融专门人才。
四、金融硕士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金融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五、金融硕士培养过程须突出金融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
六、金融硕士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金融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七、学位论文须与金融实践紧密结合,体现学生运用金融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工程金融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可以是理论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毕业设计等。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金融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八、修满规定学分、完成金融硕士专业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金融硕士专业学位。
九、积极推进金融硕士专业学位与金融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十、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一、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1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七、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培养方案
一、 相关介绍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Finance”,简称MF,金融硕士项目主要培养具有坚实金融学理论基础和较高应用技能的专业人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现代计量分析手段解决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既了解国际金融业的前沿发展,又能密切联系中国的实践,具备比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创新潜力,可以适应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工作。
二、 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具有扎实的经济、金融学理论基础,富有创新和进取精神,较强的从事金融实际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金融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备扎实的金融学理论基础与技能,具有前瞻性和国际化视野,能够应用金融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3、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
4、身心健康。
三、 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人员。
五、 课程设置
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7学分。
(一)先修课(适用于本科非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学生)
1、会计学原理、2、经济学原理
(二)公共基础课(5学分)
1、外语(3学分)、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三)专业必修课(12学分,培养单位任选4门)
1、金融理论与政策(3学分)、2、金融机构与市场(3学分)、3、财务报表分析(3学分)、4、投资学(3学分)、5、公司金融(3学分)、6、金融衍生工具(3学分)
(四)选修课(16学分,培养单位从以下课程中任选,或者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置)
1、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案例(2学分)、2、财富管理(2学分)、3、固定收益证券(2学分)、4、企业并购与重组案例(2学分)、5、私募股权投资(2学分)、6、资产定价与风险管理(2学分)、7、金融营销(2学分)、8、金融危机管理案例(2学分)、9、金融企业战略管理(2学分)、10、金融法(2学分)、11、行为金融学(2学分)、12、金融史(2学分)
(五)专业实习(4学分)
在金融机构或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金融工作岗位实习不少于3个月,应届本科生实习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学位授予
修满规定学分、完成专业实习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金融硕士专业学位。
五、就业方向
银行从业人员、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业从业人员、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精算师、金融理师、国际金融理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