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高等教育新一轮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启动建设“浙江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着眼于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全面实现浙江教育现代化,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共享成功经验,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强化课程融合提升,打造卓越教师团队,提高合作办学质量,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和高校内涵建设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建成20个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0个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0个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省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三、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高校国际化办学积极性,采取“先申报、再建设、后验收”的方法,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候选项目。经过2年左右的建设期,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确定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四、时间安排
2016年下半年,参照《浙江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标体系》(见附件1),由高校自主设定量化指标,自愿申报,推荐不超过2个项目参加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候选项目的遴选。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实施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培育工作,其间省教育厅将开展中期检查。
2019年上半年,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察、评审,完成浙江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验收,公布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
五、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候选项目,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本科层次以上项目经过教育部批准,专科层次项目经过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2.本科层次以上项目经过教育部评估并合格;
3.至少有一届毕业生;
4.办学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违纪情况。
六、验收标准
1.办学定位符合国际化人才培养趋势,符合国家紧缺人才需求,符合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实质性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并能加以有效吸收优化,形成本土化、特色化、体系化的办学成果;
3.教学师资和管理团队的国际化水平突出;
4.毕业生就业能力、国际竞争力和综合素质优势明显;
5.对学校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师资建设、管理创新等方面起到推动或示范作用。
七、保障措施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示范性候选项目的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省教育厅将对入围的候选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加强动态监测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