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践行“勤奋严谨、自树树人”的校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每学期开展学位申请审核工作的过程中,研究生院负责对全体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检测;教务处负责对全体学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检测。查重结果将反馈给各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否接受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及判定其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发现学位申请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可以就我校学位申请人或学位授予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的行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举报。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受理: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举报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学位论文作假的报告或举报人的举报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进行进一步调查。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反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调查报告将作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会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学校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规定》(师大政发〔2017〕127号)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将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天津师范大学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师大政发〔2008〕23号)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