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字发[2017]16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取得学籍后,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对于未能在第5学年9月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之前完成论文答辩且提交相关材料至研究生院的硕士研究生,学校将视之为自动中止学业,予以退学,准予肄业。
(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取得学籍后,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对于未能在第9学年9月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之前完成论文答辩且提交相关材料至研究生院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视之为自动中止学业,予以退学,准予肄业。
根据上述规定,以下研究生应予退学处理。因经多方联系未获回应,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向其公告送达南京大学拟予以退学处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内,以下研究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学校将依据《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下述研究生予以退学处理。
具体名单见附件:名单
研究生院
2017年10月17日
以上就是关于南京大学关于 2013级硕士研究生2009级博士研究生拟予以退学处理的公告的简单介绍,更多信息请浏览读研网(www.duyan.com.cn),如果学员还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在线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