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福州大学实际情况,经研究,我校将分类别、分批次组织开展合格评估工作,2017年首先组织开展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原则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发现学校学位授权点存在的问题、强化学位授权点建设、促进学科建设内涵发展、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学校自行开展的自我评估以诊断为目的,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原则,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组织实施
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指导我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与指导,评估工作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应成立学院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此次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多个学院共享学位点的,应由一学院主要负责协调开展工作。
三、评估范围
专业学位授权点原则上按照类别进行自我评估,其中工程硕士按照领域评估。我校目前拥有专业学位授权点12个,根据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确定参加此次合格评估的专业学位授权点有5个:工程硕士、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翻译硕士、公共管理。
需参评的22个工程硕士领域:电气工程、建筑与土木工程、机械工程、软件工程、集成电路工程、水利工程、地质工程、制药工程、食品工程、工业设计、测绘工程、车辆工程、材料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控制工程、计算机技术、化学工程、环境工程、工业工程、生物工程、物流工程、交通运输工程。
四、评估内容与标准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以及学位授权点的综合实力。合格评估内容包括目标与标准、基本条件、人才培养三个方面。其中,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情况根据《福州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编写,涉及“学科方向与特色”、“学科队伍”、“人才培养”、“培养环境与条件”的指标,须对照《国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学科骨干以2017年新增学位点时提交的《现有学位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表》为准;要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其他指标要求,参照学校现有的培养管理制度。
合格评估主要内容见我校以《国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为基础制定的指导性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各学位授权点也可自主研究制定自我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但必须包括《国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和学校制定的指导性评估指标。自评指标与权重的调整应结合实际,突出和强化本学位点特色,调整内容应与评估专家充分沟通获得专家认可,并报研究生院。
五、评估程序
(一)学院自我评估
1.各学院、学位授权点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组织自评材料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并准备支撑材料。(报告提纲详见附件3)
2.组织专家审议。各学院应聘请同行专家进校评估,每个学位点(工程领域)人数不少于5人。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其中必须包括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人)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行业专家(1人)。
各学院应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评估材料和评估安排也应提前发送给专家。
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专家评估工作要求详见附件4。
3.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学院自我评估结果。学院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同时,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学科发展规划,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
(二)学校评估
1.学校抽评复核。研究生院严格把关各学院上报的自评材料,严格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监督自评过程的合理性。学校将通过专家通讯评议的形式对部分学院自我评估情况进行抽评。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详细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评议材料与意见,同时根据同行专家评议,做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论。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
3.社会公开。学校整理完成各学位授权点自评报告,并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教育主管部门随机抽评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
1.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2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2.抽评材料主要是学位授予单位公开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3.抽评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个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
4.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5.抽评专家根据抽评材料和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基本要求,对学位授权点提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6.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即: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
7.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8.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六、其他要求
(一)各学院要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原则,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应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评估取得实效。
(二)各学院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按规定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三)各学院应根据本通知内容制定详细的自评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包括工作小组组成、学位点评估指标体系、工作时间安排、专家评议工作安排等,并及时报送至研究生院。学院合格评估工作小组应由学院院长、其他党政领导、学位点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工作人员建议遴选本学科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
(四)各学院要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学位点合格评估,并以此为契机规划好学科建设的相关工作。各相关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时间安排表统筹相关工作,确保我校合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时间安排详见附件5。
联系人:祝苏东,电话:22865505,Email:zhusudong@fz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