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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在职研究生考试作弊处罚的相关规定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时间:2017-11-03 15: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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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自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后,在职研究生考试考生如有作弊行为,将面临刑法的制裁。这也意味着在职研究生考试将越来越严格。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在职研究生作弊处罚的相关规定详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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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职研究生考试作弊:

  提醒广大考生,教育部对于顶风违纪、作弊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予以严厉处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各级教育主管机构也将在考试期间,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规定详情如下:

  第十三章: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对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以上就是关于在职研究生考试作弊处罚的相关规定的全部内容,更多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信息关注在职研究生考试网(www.duy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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