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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时间:2017-12-07 14: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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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南华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已经发布,校属各单位、各部门:为了有计划有目标地培养高层次人才队伍,改善我校师资队伍的学历、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的学历层次和整体水平,规范职工攻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条件和要求

  1、鼓励一线青年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改善师资学历层次。基层单位应该结合其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与师资现状,制定本部门教师的学历教育计划。

  2、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原则上需全脱产学习,学习期间不承担教学或管理工作。

  3、报考的学科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

  4、来校工作时间满24个月,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对于连续攻读研究生的教师,获得硕士学位的需在校工作满24个月,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方可报考博士研究生。

  5、非事业编制教职工需在第一次合同期满后,考核合格,可报考研究生。

  二、报考程序

  1、申请者填写《南华大学在职人员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审批表》,经所在系(教研室、实验室、科室)、院(部)同意,基层单位经集体研究后签署明确意见,报人力资源处审批。

  2、学生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与所在二级单位会签意见,报人力资源处审批;科级管理干部经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组织部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处级干部由相关部门提出,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经组织部审核,校党委批准,人力资源处备案;其他人员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

  3、所有人员报考的审批材料统一汇总归口到人力资源处备案、存档。

  4、经审批同意报考定向博士研究生(不转移人事档案)的教职工:

  凭《录取通知书》,于入学前与人力资源处签署《南华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协议书》,并于开学前和毕业后两周内到人力资源处办理相关手续。

  5、经审批同意报考博士研究生(转移人事档案)的教职工:

  (1)若个人确定获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需学校保留其编制,调档前须与学校签署《南华大学在职人员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借阅人事档案协议》和《南华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协议书》及办理相关手续,且需有两位南华大学在职在岗职工担保。

  (2)若个人确定获得博士学位后不回校工作,不需学校保留其编制,凭《录取通知书》,于入学前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调离南华大学手续。

  6、报考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除按照“报考研究生程序”办理手续外,还应按照学校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出国(境)前与学校签订《南华大学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缴纳押金。

  7、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报考南华大学研究生,若报考南华大学以外的,入学前需解除聘用合同。

  8、报考硕士研究生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教职工可以在职报考定向硕士研究生。报考国内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或国(境)外硕士研究生,需凭《录取通知书》于入学前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调离学校手续。

  9、不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兑现相关待遇。不经审批擅自就读的,学校不兑现相关待遇,并且按照相关劳动纪律文件进行处理。

  三、经费及待遇

  (一)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所需费用均需自理。

  (二)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不转移人事档案)

  第一年由培养单位考核;第二~三年按科研型岗位额定工作量的60%管理和考核。若三年内未完成学业,可以按报考的程序申请延期一年。延期期间,按科研型岗位额定工作量的100%管理和考核。四年后无论是否完成学业,需全职在校工作,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三)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转移人事档案)

  在前三年以内,暂停发放所有工资待遇,只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月,待获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补发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并扣除发放的生活补贴。个人补缴养老保险的个人部分,学校补缴单位部分。

  若三年内未完成学业,可以按报考的程序申请延期一年。延期期间,不再发放生活补贴,待获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补发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个人补缴养老保险的个人部分,学校补缴单位部分。四年后,需全职在校工作,调回档案,逾期不归的,不再保留编制,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

  待遇与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转移人事档案)的教职工相同。

  (五)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出国(境)做实验或研修的人员,按自费出国(境)办理相关手续,但待遇、管理及考核不变。

  (六)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攻读博士研究生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不多于4年)完成学业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校收到其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或人事档案后,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获得双证(毕业证、学位证)的博士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仅获得学位证的博士奖励人民币5万元。未与学校签订《南华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协议书》或超过规定时间才完成学业的,学校不给予奖励。

  (七)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按原岗位管理及考核,享受原岗位待遇。

  四、服务年限

  1、在职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不得少于六年,获得硕士学位的在校服务期不得少于三年。

  2、在职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一般不得连续攻读博士学位。若工作需要连续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其服务年限应累加计算。

  五、违约处理

  1、在职人员获得学位后,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辞职等,不在学校工作,需按以下程序处理:

  (1)全额退还学校给予的获得博士学位的奖励;

  (2)交纳未完成服务期的违约金,标准为硕士500元/月,博士3000元/月;

  (3)在国内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转移人事档案)及在国(境)外攻读博士的人员需全额退还学校发放的生活补贴。

  2、在学校工作(时间计算到当年9月底)不满24个月的教职工,要求攻读研究生的,需办理调离学校手续,同时按来校工作服务协议赔偿相关费用。

  3、若违约人不承担以上违约的责任,需由2位担保人共同承担。

  六、考核与管理

  1、在国内攻读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在学习期间,每年必须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相关活动,按学校规定进行管理。

  2、在国内攻读定向博士(转移人事档案)、在国(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每年必须向所在学院书面汇报学习情况。

  3、对于转移人事档案的教职工,学习期间学校不办理与档案相关的行政、户口、职称、晋升、提拔、社会保险等手续。

  七、附则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颁布前,经学校审批同意攻读研究生的人员,仍按原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南华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更多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信息关注在职研究生考试网(www.duy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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