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对象
在我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正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一般为在硕士生指导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岗人员。其中,新引进博士需已通过学校优秀博士首聘期考核。
本次评定的是我校2018、2019年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根据《办法》精神,已在2017年获得2017、2018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者,无需参加此次评定。
二、基本条件
具体条件按《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执行。需特别说明的是:
1、“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是指 1973 年 1 月 1 日 及以后出生的人员。
2、“当年度”项目,是指文件或合同核定的计划完成截止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项目(不含延期项目)。
3、“近2年”是指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近3年”是指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此类推。
三、申请流程
根据《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向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学位点负责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提交研究生院。
四、工作安排
(一)1月12日前,各相关学院需完成以下工作:
1、组织首次申请硕导资格评定的人员填写《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其中所有科研项目、成果信息的佐证材料(注:在科技处网站上可查询的项目、成果等可不提供佐证,下同)。重新申请硕导招生资格人员无需填写《申请表》,但需和首次申请人员一起,将其相关信息填入《宁波大学“硕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附件3)。
(二)1月18日前,各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完成以下工作:
1、对上述材料进行汇总与审核。
2、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评议,形成《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资格免审人员也一并填入此表(需在备注栏内注明)。
3、将符合条件者的相关材料交研究生院,具体如下:
(1)首次申请硕导招生资格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单独合订成册后报送);
(2)《宁波大学“硕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汇总表》(电子、纸质各1份);
(3)《硕导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电子、纸质各1份)。
(三)研究生院对学院递交的评定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长审定批准,发文公布。
五、其他事项
1、《申请表》仅供首次申请人员填写,其他人员无需再填;表中“近两年”、“近三年”的时间范围,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基本条件”执行。
2、科研项目级别按《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宁大政〔2008〕94号)(附件5)认定;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和2016年1月1日前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级别按《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见附件6)认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论文,级别按《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和《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会科学类)》(见附件7)两个文件的并集就高认定。另外,《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会科学类)》中“权威期刊”、“一级核心期刊”、“二级核心期刊”分别对应其它文件中所指的“A类期刊”、“B类期刊”、“C类期刊”。
3、各二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严格按《办法》的基本条件,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议。
4、为确保学校整体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相关学院按时完成。若确因特殊情况需适当延期,应提前征得研究生院同意。
联系人:罗旭,888027,luoxu1@nbu.edu.cn,安中楼6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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