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宁波大学关于做好2018年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工作的通知已经发布,根据《宁波大学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宁大政〔2017〕120号)(附件1,以下简称《聘任办法》),结合学校有关工作,现就我校2018年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博导)聘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原则
兼职博导聘任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高水平博士研究生,有利于促进学校与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合作,有利于促进新兴学科的发展。
(二)兼职博导原则上不独立招收博士研究生,一般只作为第二导师参与合作培养或联合指导;因特殊情况确需独立招生或担任第一导师的,应由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单独申请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直接认定。
(三)我校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根据学科建设及高水平博士生培养的需要,有规划、有目的地开展聘任兼职博导工作,每年可聘任兼职博导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一级学科博士点上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数的30%。
二、聘任基本条件
兼职博导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培养研究生的经验。除院士外,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近2年,有主持的国家级C类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排名第2位的研究人员承担国家级A类或B类科研项目,且与我校相关博士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关(不包含延期项目)。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3年科研成果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以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在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部省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其中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二等奖排名前5,部省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部省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2;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部省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奖项;
(3)以第1排名发明(设计)人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以第1作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四)能够对所在学科拓展研究方向,或引入前沿及新兴、交叉研究方向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五)热心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能够对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的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六)已经与我校有关学科形成稳定的学术合作,并在我校有能够与其共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合作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合作导师应为我校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并与兼职博导有相近的研究方向。
(七)与合作导师共同为博士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
(八)申请人原则上应来自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
注:科研项目级别按《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宁大政〔2008〕94号)(附件3)认定;学术论文级别按《2014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和出版社(教职工用)》(附件4)及《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科类)》(附件5)认定。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负责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及学位论文指导工作,主要包括:
1.参与选择生源,对博士研究生的录取进行合作把关;
2.参与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3.指导博士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
4.指导博士研究生撰写学术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
5.参与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预答辩和答辩。
(二)为相关领域研究生、本科生开设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
(三)参与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的其他工作。
兼职博导在我校承担工作的具体要求在聘任合同中规定。
四、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1月12日前,申请人填写《宁波大学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附件6),并附《申请表》中所有科研和成果清单的佐证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函及在我校的工作计划;申请人的校内合作导师填写《宁波大学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表》(附件7),交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院审核推荐:1月18日前,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兼职博导聘任基本条件和本学科点建设需要,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评议,并将同意推荐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表》、佐证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函、工作计划、《推荐表》,按顺序合订成每人1册报送))、《宁波大学“兼职博导申请人员”科研信息汇总表》(附件8)、《宁波大学兼职博导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9)各一式一份报送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复核:研究生院组织对学院推荐人员的信息进行复核,其中,对于首次申请人员,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博士研究生指导能力等方面开展综合评议。复核通过的人员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兼职博导任职资格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大于委员会总人数的50%方可通过;审议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发文。
(五)学校聘任:兼职博导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学校予以聘任,并由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颁发聘书。获得兼职博导资格者若未能在学校发文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签订聘任合同的,则自动失去聘任资格,在后续3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兼职博导资格的申请。
(六)聘任合同应明确兼职博导的工作内容、工作生活条件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各执一份。
联系人:罗旭,电话:87600027,E-mail:luoxu1@nbu.edu.cn,安中大楼606室。
研究生院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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