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国石油大学教授王新海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科研经费576万余元的一案震惊教育界,该案一审判处相关嫌疑人11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之后,王新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院二审结果公布,维持原判,标志着这一事件的结束。
贪污学校科研经费并行贿
王新海案发前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石油天然气工程学院教授,2009年前任长江大学教师。法院查明王新海贪污的事实共有三笔。他于2009年至2011年任石油大学和长江大学教授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方某、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方式,骗取石油大学、长江大学科研经费314万余元,王新海分得70万余元。
2010年至2012年,王新海利用担任其余科研项目、课题、专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山漠海疆公司未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将上述科研经费汇给山漠海疆公司,通过该公司开具服务费、技术合作费等名义发票平账的方式,骗取两所大学科研经费205.99万元。
此外,王新海还于2014年至2015年任石油大学教授期间,利用担任多个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劳务支出并假冒他人签名领取的手段,将石油大学科研经费56.05万元扣除应纳税款后的47.082万元,汇入其控制的王某等8人的银行卡后,非法据为己有。
在行贿一案中,王新海于2009年至2013年间,为承接中石油的科研项目,直接或通过魏某(另案处理)给予中石油科技管理部副主任、副总经理方某某(另案处理)50万元。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和行贿罪进行数罪并罚,判处王新海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一审已从轻处罚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王新海提起上诉称,采用签外协报劳务费是以变通方法解决报销在研究、实验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是为了科研顺利运行等。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指出,支付外协费经学校同意,客观上提供了外协服务,王新海错误行为是因其他现实需要造成,但没有影响科研工作的完成。在审计时能全部退还涉案资金,王新海主观恶性小,具有酌定减轻的情节。
市高院认为,中国石油大学、长江大学以学校名义与委托方开展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属国有资金,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王新海作为由学校指定的科研项目负责人,以所谓变通报销支付外协费、劳务费的名义,编造虚假项目支出、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后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清楚。
一审将王新海用于实际支付的外协费、劳务费等数额予以扣除,王新海及其辩护人所提,“支付外协费经学校同意,客观上提供了外协服务,没有影响科研工作”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并不影响犯罪构成的认定。一审鉴于王新海如实供述,赃款全被追缴,已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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