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硕士纪元报考了一家事业单位,笔试、面试均名列第一,但徐州市人社局以专业不符为由取消了她的录用资格。昨天下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纪元于2016年8月9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文简称徐州市人社局)人事招录行政决定违法。在经历了长达一年多时间的等待后,2月23日下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了一审宣判:确认被告徐州市人社局在此次招聘中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女硕士笔试面试考第一却遭拒
1987年出生的纪元2012年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历,“比较文学和世界文学”专业硕士。毕业后她先后参加过多场当地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事发前,她已经被招聘为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下属信息中心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为了获得梦寐以求的“编制”岗位,2016年年初,纪元再次准备参加当地事业单位招聘考试。3月份,她通过网络报考涉案岗位——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徐州市征收办工作岗位(下文简称徐州市征收办),该岗位共有6个专业要求,其中包含“中国语言文学”专业。纪元的硕士专业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于一级学科“中国语言文学”下属的硕士二级专业方向。纪元认为自己各方面符合招考要求,按照规定进行了网上报名,很快初审通过了报名资格,4月16日,纪元参加笔试,成绩合格,并通过了招考单位徐州市征收办对其进行的资格复审。6月4日,纪元通过面试,顺利进入体检考察环节。值得一提的是,纪元笔试、面试总成绩均为第一名。
然而,在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前突生波澜,徐州市人社局审核拟聘人员信息时,认为纪元所学专业与涉案岗位的专业要求不相符,不能作为被聘用的对象,并口头告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8月1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告知纪元上述情况,当日徐州市人社局公示的招考拟聘人员名单中,纪元不在名单之内,8月5日,涉案岗位招考成绩第二名者,被通知递补参加体检、考察。
◎法院判决
人社部门取消其招录资格 合规但程序违法
2月23日下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事业单位聘用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但程序违法。考虑到徐州市人社局在取消纪元聘用资格问题上,实体处理正确,整个徐州市的该次招聘工作业已结束,判决撤销其行政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纪元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上载明的专业确不符合涉案岗位的招聘条件,其要求恢复聘用资格、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一
纪元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属于“中国语言文学”专业吗?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招录专业参考目录》是本案审查徐州市人社局作出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政决定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招聘公告》确定本次招聘岗位专业参考目录为《目录》。《目录》中,“中国语言文学”为“中文文秘类”下的具体专业,而非专业类别(大类)。涉案岗位的专业要求为六个具体专业,“中国语言文学”是其中具体专业之一。“中国语言文学”与该岗位设置的其他五个专业属并列关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并未对学位、学历证书上的专业作具体规定,我国目前也无其他法律规范对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具体专业的填写作出统一规定。学历证书的学科专业内容原则上应根据学校的招生简章所设的学科专业目录填写,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均可以作为具体专业填写。“中国语言文学”可以作为硕士招生的专业方向,并在硕士学位及学历证书上予以载明。“中国语言文学”记载在学历、学位证书上时是指具体专业,不存在与其他专业的包含关系。因此,纪元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上载明的专业与涉案岗位的专业要求并不相符。
该案涉《目录》的“中文文秘类”包括了中国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等在内的24个具体专业。徐州市人社局公布的涉案招聘岗位六个专业要求系从上述24个专业中选取,并不包括“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纪元主张其所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于中国语言文学下的二级学科,继而认为自己符合招聘条件,实际上是混淆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科分类与人社部门人才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之间的关系。案涉岗位招聘设置所列明的是“专业要求”,而非学科要求。故纪元以其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上载明的专业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即符合涉案岗位专业要求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鉴于此,纪元的专业条件与涉案岗位专业要求不符,徐州市人社局据此作出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二
人社部门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程序是否违法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前未告知纪元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要求。本案中,徐州市人社局在纪元即将被公示为涉案岗位拟聘人员时,以其不符合涉案岗位专业要求为由,取消其聘用资格,必然对纪元的实体权益产生影响。徐州市人社局应根据前述规定,告知纪元其决定的内容及依据,并告知纪元陈述、申辩权利。而徐州市人社局只是将其决定口头告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未直接告知纪元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与上述规定不符。
与此同时,徐州市人社局在此次招聘过程中亦存在对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监督不及时、对报考资格把关不严的不当之处。徐州市人社局应当及时、审慎履行上述职责,对考生信息及时核实、纠错。纪元以“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报考涉案岗位,并在资格复审中提交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虽然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征收办具体实施审核,但最终的审核结果是由徐州市人社局对外公布。徐州市人社局对此把关不严、履行纠错职责滞后,导致纪元通过资格初审、笔试、复审、面试,进入体检、考察。徐州市人社局在涉案招聘过程中未能及时、审慎履行职责,实属不当。
基于上述理由,徐铁法院认为,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事业单位聘用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但程序违法。
●争议焦点三
案件审理期限较长是否合规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回应称,该案审理期限较长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徐铁法院多次向有关部门补充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听取专门意见。二是原、被告均有协调意愿,双方就和解方案进行了反复协商。三是原告在起诉之初未能准确表述诉讼请求,经法官多次释明和引导,其诉讼请求历经数月才得以最终明确。四是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合议庭先后依法追加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征收办、递补招考通过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基于上述原因,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徐铁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该案不存在违法超审限的问题。
●争议焦点四
关于行政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该起行政案件虽然不适用调解,但并不限制和禁止当事人和解。行政诉讼协调是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协商,推动当事人在法定处分权限内达成和解,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审判工作机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徐州市人社局多次向法院表达协调化解的意愿。2017年11月30日及12月8日,纪元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纪伟两次到庭,表达实质化解纠纷的意愿并提出条件:愿意接受徐州市人社局为纪元提供的就业帮助;徐州市人社局补偿纪元人民币200万元。后因徐州市人社局不接受纪元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双方未能进一步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月18日,纪元向徐铁法院明确表示放弃和解,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徐铁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研究。2月23日,徐铁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裁判。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还表示,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被告或第三人若不服均可依法提起上诉。
该判决下达后,纪元及其代理人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失望,接下来会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