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疆师范大学2018年春季学期研究生公共课期末考试补考定于2018年3月23日进行,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考试时间
“公共外语”第二学期--2018年3月23日(周五)上午11:00–13:00(京时);
“公共外语”第一学期--2018年3月23日(周五)下午14:30–16:30(京时);
马克思主义理论--2018年3月23日(周五)下午16:45-18:45(京时);
2.考试地点
昆仑校区、温泉校区,详见附件。
3.考试对象
2013、2014、2015、2016、2017级研究生。
4.特别说明
(1)2016级研究生不得参加“公共外语”第二学期补考;
(2)参加考试需带研究生证或身份证,否则不允许进入考场。
研究生处
2018年3月21日
附件1: 马克思主义理论补考考场安排.xls
外语Ⅰ补考考场安排.xls
外语Ⅱ补考考场安排.xls
附件2:关于研究生补考、重修规定
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新师校字〔2017〕94号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取得规定学分,不及格(60 分以下)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补考
(1)公共外语课程考核不合格需参加补考,在学期间允许补考2次,其他课程只可补考1次;课程结束后下一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课程补考。
(2)学位外语水平考核不合格需参加补考,在学期间允许补考2次;每年6月份为新生举行初次考核,5、11月为老生组织补考。
(3)补考及格后成绩按实际成绩记。
2.重修
(1)课程初次考核不及格,参加完成规定补考次数仍不及格者需重修。其中,公共必修课、学位课重修门数仅限1门;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及格课程不得重修。每门课程重修仅限1次,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重修申请必须在开学后三周内提出,逾期不申请认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1)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五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门课程须重修;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须补考。
(2)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一律按“旷考”论,该门成绩按“零” 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
(3)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提前1天请假,办理相应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1)中规定记录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填写《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公共课缓考需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批;专业课缓考由院(所)主管领导审批交研究生秘书备案。课程缓考在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
第十五条 考场违纪的处理。研究生需携带研究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考试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任何作弊和违纪行为。研究生课程考试有违纪行为者,按《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含)处分的研究生,如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附件3:考场规则
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新师校字〔2018〕4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或者食堂、会场、课堂、实验室、考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二十八条 参加校内组织的各类课程学业成绩的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机试、实际操作等考核(含正考、重修补考、返校补考等)有下列具体行为的,视为考试违纪,给予以下处分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以及正考成绩,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可参加次学期的正常补考;
1.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2.未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考试工作人员禁止入场后,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的;
3.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考试工作人员劝告的;
4.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一次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现象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携带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器材进入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不听劝阻的,故意损坏试卷的;
1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13.考生座位周围等处发现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在开考前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14.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但未造成较严重后果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较严重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正考成绩及次学期补考机会,仅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机会:
1.闭卷考试中,被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翻看书籍、笔记、资料等相关信息;开卷考试中交换书本、笔记、资料的;
2. 在考试过程中,开启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器材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考试工作人员两次以上(含)劝告仍不改正的;
4.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机会和手段传递、接受与本场考试相关信息资料的;
5.在考试过程中,窃取或者直接拿取他人试卷、答题卡、答卷、草稿纸以及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在考试过程中,为窥看者提供方便或为他人提供答案的;
7.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强行再拿回试卷修改的;
8.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9.在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下实施作弊的;
10.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11.在以提交论文、报告或作品等形式作为考核课程时,存在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
12.考试违规被发现后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拒不承认,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13.屡教不改、出现第二次一般违纪行为的;
1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5.通过伪造证件印章试图获得考试资格,但未参加考试的;
16.其它较严重违反考场纪律,造成较严重后果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器材发送、接收、查询、浏览、拍摄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2.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并在试卷上或登录系统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组织团伙作弊、或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4.偷盗试卷、或入侵考试服务器窃取考试机密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入侵考试服务器修改考试数据的;
6.伪造考试证件或考试印章参加考试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答卷答案雷同的;
8.屡教不改、出现第二次较严重违纪行为的;
9.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带头在考场煽动学生,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10.其它严重违反考场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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